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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宅基地分配原則應該怎樣辦理

遺產宅基地分配原則應該怎樣辦理

一、遺產宅基地分配原則應該怎樣辦理

遺產宅基地分配原則應該怎樣辦理

法定繼承人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作價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使用(繼承人必須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任何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提醒注意,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着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要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二、遺產的分配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在《繼承法》第十三條中對如何進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當嚴肅的説明,一般來説要從兩方面進行解析:

1、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並不存在差別。這是最普通的在繼承法中所規定的事項,但是這也是在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發生時所規定的順序。

2、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特殊情況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中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在這裏,生活困難和自身勞動力差是必要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被酌情多進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強制執行的。但是繼承人不得因為有此項規定就假裝自己符合該規定,以謀求更高的分配比例,如果經過調查核實,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2)對於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對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顧義務的,或者是法定繼承人中有人與被繼承人長時間在一起生活的,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給他。但這不是強制性規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後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支持的依據。

(3)對於自身有條件對於被繼承人生前能夠進行撫養的,卻沒有盡到自身的養育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是可以不對其進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給他,這是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的原則性問題。

如遺產的當事人死亡的,可以按照遺產的繼承順序辦理,辦理時同一繼承人員可以公平的分割遺產的份額。但在贍養中負擔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多分自身的遺產,確保自身的合法繼承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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