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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夫妻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夫妻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夫妻繼承權規定是夫妻互相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者,對於對方的財產享有繼承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1061條明確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民法典》作為專門調整繼承關係的法律規範,對配偶繼承權的實際運作給予了全面具體的反映;《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婦女繼承權容易受到侵犯的現實,特別強調“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由此可見,對夫妻間繼承權的理解和適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婚姻關係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現實存續,是夫妻間相互享有繼承權的先決條件。只有在婚姻關係依法有效締結之後,合法有效終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繼承權。

2、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除了《民法典》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和限制遺產分割份額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干涉或妨礙生存配偶對繼承權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繼承權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國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製,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為共同財產,因而當夫妻一方死亡,其現有財產狀態多為夫妻生前共有,並非全部是個人遺產。為此,必須進行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同時確定死者個人遺產的價值和範圍,認定和保護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

4、夫妻繼承權不受婚姻存續時間長短的影響,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礙。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防範和杜絕干涉“寡婦帶產再嫁”或干涉“上門女婿帶產再婚”等侵犯夫妻繼承權的現象。

二、遺產的繼承分割有哪些方式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額的方法。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對可分物,如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對不可分物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如農村中常見的牛、羊等可保持共有。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涉及到夫妻繼承權方面的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通常情況之下繼承權是規定在遺囑或者是法定繼承當中的,咱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到,第1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

標籤: 夫妻 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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