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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作為遺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養老保險作為遺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一、 養老保險作為遺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養老保險作為遺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

1、養老保險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需要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將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

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2、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

二、養老保險沒有遺囑怎麼繼承

可以根據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來繼承。法定繼承所引發的問題比較多。關於法定繼承,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具體有如下幾點: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 不盡扶養義務;

③ 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另外,下列人員也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於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於養老保險是否可以作為遺產來進行認定的問題,應當根據養老保險購買時的相關情況來進行界定,特別是在生前已經領取的部分是不屬於繼承的範圍的,只有在被繼承人死後的養老保險部分才可以作為遺產來進行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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