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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確立了基本原則

收養法確立了基本原則

收養法確立了基本原則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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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我國收養法在總則部分規定了收養的五項基本原則。


1、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許多規定體現了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比如:收養法在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方面,將下列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列為被收養的對象: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為了保證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還特別規定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同時,嚴禁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收養關係涉及到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被收養人一般應為不滿14週歲的處於特殊生活狀態下的未成年人;收養人一般需年滿30週歲,無子女,並且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3、平等自願的原則

 

收養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收養關係也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原則。平等自願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與送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如果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收養行為不僅關係着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直接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從維護社會公德的立場,對收養子女的行為加以必要的制約。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週歲以上。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

 

我國收養法特別規定,收養人一般應為無子女者。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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