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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離婚調解是如何的

所謂離婚調解是如何的

所謂離婚調解是如何的
律師解析:所謂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
一般需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且調解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久調不下的,法院應終結調解,繼續審理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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