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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條件中禁婚親的理解有哪些?

結婚條件中禁婚親的理解有哪些?

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關於禁婚親的立法是出於倫理與優生的雙重考慮而作出的,對後者的需求甚至重於前者。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對禁婚的範圍作了劃定,不同的禁婚親就包含了不同的立法理由。

結婚條件中禁婚親的理解有哪些?

禁止直系血親結婚,與其説是為了優生,莫如説是基於倫理。禁止直系血親結婚最初源於生育所帶來的親屬輩份的混亂,導致倫理秩序無法建立。直系血親無論為婚生還是非婚生當在禁婚之列。但擬製的直系血親是否應當禁止通婚,需費筆墨。

擬製的直系血親於我國而言乃因收養或生父母再婚而形成,前者如養父母子女,後者如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

從優生學上講,如果當事人本身不存在血緣關係自無障礙可言。但是,從倫理角度上講,這種婚姻與自然血親則並無不同,且人類歷史上關於禁婚的倫理先於優生的認識。不存在優生障礙也無法改變人類歷史業已公認的禁婚倫理。

因此,擬製的血親之間自應禁止結婚,以維護倫理秩序。而且,禁止擬製的直系血親通婚還可以防止一方利用監護、撫養關係上的優勢而迫另一方就範,以維護處於弱位人的利益。我國《婚姻法》對此並未予以規定,但血親包括自然血親與擬製血親兩種。因此,擬製的自然血親的通婚也就可以涵蓋其中。另外,擬製血親關係雖已解除,但其禁婚效力仍有,以防止禁婚規定的虛化。

對此,我國《婚姻法》未如其他國家一樣加以明示,這無論如何也是無法通過詞義的解釋予以彌補的,是一個不小的漏洞。

關於旁系血親的禁婚範圍,由於文化傳統和習俗的不同,各國的限制範圍不一。就我國而言,為三代以內的旁系,即凡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不同輩份的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同輩份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以及表兄弟姐妹。

標籤: 中禁 結婚 婚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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