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家事糾紛 >

欺詐婚姻的效力

欺詐婚姻的效力

欺詐婚姻的效力

欺詐婚姻的效力

欺詐的婚姻是指:在婚姻登記機關需要登記結婚的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明知道自己的條件不滿足規定的結婚所需要的條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説謊將不滿足的條件掩飾過去,或者直接拿出虛假證據的,讓登記結婚的工作人員或辦理結婚的另一方相信了這個謊話,使得成功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確定了雙方的夫妻關係的。這種行為直接侵犯了法律違反了婚姻行政管理,並且也對結婚的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了侵犯,一般直接侵犯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屬於知情權的。

如果欺騙的內容符合我國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條件,那麼婚姻無效。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如果欺騙的內容符合如下兩種婚姻可以被撤銷的條件,那麼婚姻可撤銷:

1、因脅迫結婚的。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對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其實在法律中對於用別人的身份信息來欺騙別人進行登記結婚,保持婚姻關係的,仍然認為這個婚姻關係是合法的,是有好處的,可以有效預防別人利用假的身份證信息去欺騙別人,如果不承認這個婚姻關係,那麼就會讓有的人經常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去欺騙他人結婚,然後再繼續下一個的欺騙。

標籤: 效力 婚姻 欺詐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jiating/jiatingjiufen/oyyel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