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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沒有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被迫離職沒有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拖欠、不發、剋扣工資等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被迫辭職的。簡單來説,被迫辭職就是職工不願辭職,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卻又讓職工自己寫自願辭職書。

被迫離職沒有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用人單位迫使勞動者自願離職的手段

用人單位突然調動工作崗位,從上層放到下層工作,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或者長期安排勞動者出差等方法故意找茬的,迫使勞動者自願離職,那就相當於變相解僱。勞動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權。

被迫離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到勞動局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的工作年限來計算,例如在單位工作了三年或者兩年半,那就要補償三個月工資;工作了兩年多不夠兩年半的,就要補償兩個半月的工資。

領取失業金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法律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所以由此而知,如果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寫了自願離職書,不但拿不到經濟補償,還有一筆失業保險金也拿不到。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以不正當理由逼迫員工離職的,應當賠償經濟補償的雙倍來賠償。根據員工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判斷補償標準。工作幾年經濟補償就為幾個月的工資。但千萬不要因為用人單位的逼迫就寫離職申請,否則視為自主離職,將得不到賠償。

標籤: 手續 離職 被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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