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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什麼?

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什麼?

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此外,國家《城市區域噪聲標準》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什麼?

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徵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城市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我國不論是環境污染還是噪聲污染都是被規定在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中的,因此無論是我們的何種行為都應當被法律所管制,此時我們應當注意自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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