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彩禮超過3萬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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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彩禮超過3萬合理嗎?
彩禮屬於民俗,給與不給在與雙方自願,法律不會調整,但如果因解除婚約導致彩禮返還糾紛,可依法起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有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二、結婚彩禮錢的相關法律規定
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
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在我國國家的民俗中,給彩禮是融洽雙方的關係,不應由此進行滋事,激化雙方的矛盾。同時彩禮來源和用途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非法交易。彩禮的數額對於男女雙方來説不能過於看重,看重的便不能正確認識彩禮的真正意義。廣大羣眾應當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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