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彩禮 >

現在的結婚彩禮還該不該要

現在的結婚彩禮還該不該要

現在的結婚彩禮還該不該要

一、現在的結婚彩禮還該不該要

彩禮都是雙方自願的,給不給都沒什麼。一個地方一個風俗,每個地方的彩禮數也是不一樣的,也看自己家的具體情況了,如果經濟條件好,就可以給,如果不好,就彼此體諒。結婚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於彩禮錢?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範疇。

結婚彩禮錢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結婚彩禮錢多用於買傢俱、家電、衣服等等,也可用來支付女方的酒席費用,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粧由其自由支配使用。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結婚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

(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從習俗上來説,一般婚前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彩禮的,但是彩禮的金額上是沒有硬性規定的,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禁止藉助彩禮的名義來向對方索要大額的財產。其次,對於彩禮是否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標籤: 該不該 結婚 彩禮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jiating/caili/94xk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