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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寫法是什麼

房屋拆遷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寫法是什麼

房屋拆遷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寫法是什麼

一、房屋拆遷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寫法是什麼?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政府舊城改造,坐落於五家渠 房屋已於 通知徵收。該房屋房產證編號: ,土地證編號: ,土地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 ,房屋套內面積: 。

該房屋一直由甲、乙雙方父母 持續居住,房屋此前系甲方 單位分配的房屋,現政府已經下達徵收通知,並由甲方 代表全體家庭成員在《徵收補償協議》上簽字,現甲、乙雙及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就房屋的徵收補償後所得的財產分割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1、對價補償金及支付

2、徵收補償款歸屬

1)房屋拆遷後,所得的全部貨幣補償款(包括但不限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及其他補償和獎勵)均歸乙方所有,相應的費用也由乙方承擔。

2)產權調換所得的房屋,其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3)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無權就協議第二條約定的兩項財產主張任何權利。

3、協議各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領取徵收補償款並協助其辦理產權調換所得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手續。

2)乙方有義務根據本協議第一條約定向甲方的按時、足額支付對價補償金,並承擔徵收補償及房產登記的所有費用。

4、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向甲方支付對價補償款,甲方有權按照對價補償款的15%主張違約金。

2)甲方不履行協助領取補償款及房屋產權登記的義務,乙方有權主張其繼續履行,並按照對價補償款的15%主張違約金。

5、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6、補充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補充約定,並作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協議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並經公證機構公證後發成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剩餘兩份留存公證處。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實際上,拆遷款分割協議的詳細內容沒有什麼參考性,因為各地規定的房屋拆遷的補償方案都不見得是一樣的,有些地方是全部給被拆遷户發放的拆遷補償費,有的地方還有產權置換相結合這種方式。還有財產分割方案,這本來就是各位家庭成員自行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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