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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個人財產借貸關係成立嗎?

夫妻間的個人財產借貸關係成立嗎?

夫妻間的個人財產借貸關係成立嗎?

一、夫妻間的個人財產借貸關係成立嗎?

成立,我國現行法律並未禁止有夫妻身份關係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也就是説夫妻之間雖然是以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為常態,但法律並不禁止婚內夫妻之間發生借貸法律關係。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

也就是説夫妻間借款是法律所允許的,夫或妻將共同財產出借給另一方,是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處分方式,但夫妻間借款與夫妻間財產約定也是有差別的。而在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時,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考量出借款項的來源和用途。

二、夫妻間借貸糾紛的審理

1.夫妻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的特徵及區別。

根據《婚姻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與婚姻糾紛合併審理的有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和對外債務分擔。法律將這三種糾紛納入婚姻糾紛中一併處理,是因為它們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徵,均以婚姻關係為基礎關係,與婚姻關係具有不可分性。婚姻關係的本質是一種人與人因婚姻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子女出生、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及債務共擔都是基於這種關係而發生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由雙方共同撫養、共同財產由雙方共有、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一旦婚姻關係解除,這些依附於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女子共同撫養、財產共同所有、債務共同分擔的關係必然也要隨之改變,它們不能獨立於婚姻關係而存在。而夫妻間借貸糾紛完全符合一般借貸案件的法律特徵,唯一不同的是它發生在夫妻這樣一對較為特殊的主體之間。正因為如此,很多人將它與婚姻糾紛揉合在一起併案審理,使得問題變得複雜化。事實上,夫妻間借貸關係與婚姻關係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它完全獨立於婚姻關係而存在。

2.夫妻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中財產分割在法律性質上的區別。

夫妻間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權利的性質屬於債權。債權的處理,是對債權的確認與保護,夫妻一方行使債權,需要作為債務人的另一方為一定的行為才能得以實現,它是相對權,在訴上為給付之訴。婚姻糾紛中涉及的財產分割,因依附於婚姻關係而併案處理,權利的性質屬於所有權。所有權的處理,是對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確認與保護。夫妻財產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妨礙對方對分得的財產行使權利,它是絕對權,在訴上為確認之訴。此外,夫妻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中財產分割處理的客體不同,借貸糾紛處理的客體是屬於債權人一方所有的財產,而財產分割處理的客體是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併案審理對審判實務的影響。

首先,婚姻糾紛首要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關係,以及與人身關係有必然聯繫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間借貸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因此,這兩種性質不同的糾紛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在訴訟上為兩個獨立的案由,無法合併審理。

對於夫妻間的個人財產借貸情況,顯然是合法的,雖然雙方婚後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前的財產則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需要使用時,應當徵求財產所有人的意見,如果屬於贈予使用的不需要償還,如果作為借貸使用也是可以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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