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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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主要是道路上的機動車輛,它們屬於高速運輸工具。它們運行時,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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