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法庭上怎麼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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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原告的陳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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