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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債務的舉證

同居期間共同債務的舉證

同居期間共同債務的舉證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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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

依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

在同居關係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除非為同居雙方共同生產、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則推定為個人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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