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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銷户口

如何銷户口

一、失蹤人員户口註銷登記
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標註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義務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證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户口註銷登記手續。
對於公民死亡、服現役、定居國(境)外等情形的,應當辦理註銷户口手續。
二、死亡註銷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户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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