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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和證明人的區別

見證人和證明人的區別

見證人和證明人的區別:證明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見證人和證明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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