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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律師解析:民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要有兩個以上合同當事人;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定金合同除需具備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須由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1、當事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識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合法。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為前提。
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2)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要件;
(3)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合同生效後,發生如下法律效力:
(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證據,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可以證實主合同的存在。
(2)定金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3)定金於合同履行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4)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須承受定金罰則,既交付定金一方違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違反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法律依據: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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