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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程序

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程序

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程序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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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程序是什麼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由於解除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故其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應注意:

1、解除的意思表示無須以訴訟的方式為必要,但並非不能以訴訟的方式行使。如果解除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解除權,合同應自起訴狀的副本送到被告時解除,而非法院作出判決時解除

2、對方當事人對於解除合同有異議的,雖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解除的效力仍於此項意思表示達到對方時即已發生,而非自判決確定時發生;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無效的,則應認為合同從未解除。

3、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通常僅允許撤回,不允許撤銷;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可以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但通常不允許附解除條件或終期。第四,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我國《合同法》第96條作出了明文規定。2009年《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96條規定的合同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有在滿足相應的規定下,才可以對合同進行單方解除。如果另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或者另一方對於合同當中的內容有嚴重的違約行為的等等情況。那麼另一方可以對合同形式單方解除合同權,在對合同進行單方解除的時候,也需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來一步步進行,否則單方解除合同如果不經過正規的法律途徑,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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