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察院指定執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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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指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採取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
雖然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在監獄執行。但是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還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並且強度比取保候審要大的多。因此,當事人以及近親屬應當注意監視居住的時間,如果超過了6個月仍然沒有解除或者沒有變更為其它強制措施的時候,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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