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飲食店合夥人轉讓協議 法律 關注:1.7W次 個體户合夥人退股協議書要求首先,個體户沒有合夥的情況,其次個體工商户也沒有股份的情況,所以不存在合夥,也不存在退股。最後,個體户沒有大小型之分。《個體工商户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户。” 標籤: 個體 轉讓 合同事務 協議 合同訂立 合夥人 飲食店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y38vx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