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瞭解賠償後對外宣揚追究責任

瞭解賠償後對外宣揚追究責任

瞭解賠償後對外宣揚追究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追究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同時,《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換而言之,在高空墜物的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責任。“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則不完全是一般原則下的“誰主張,誰舉證”,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舉證證明自己與事件發生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這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傷,整棟樓居民被集體起訴”的情況。

但是從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傾向於保護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舉證責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則的。因為對於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損害的人實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舉證確實過於困難。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這既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也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體現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的傾向性,那就是保護被侵權人、受害方的權益優先。但是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希望像今早這名上海小學生的不幸意外可以減少發生,因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後救濟受害人,損害造成的傷痛還是得自己承擔。

對於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的責任分擔,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也有相關規定。

並且是在知情的情況下,業主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這是業主主動為之,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如果業主不知情,就要按照誰舉證誰負責的原則。小編也提醒各位也住,不要將危險品放在陽台,尤其是容易墜落的物體,行人在走路時也要注意安全,不要在高空建築物下行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xnr0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