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 離婚調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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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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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不成怎麼判
您好!關於“離婚調解不成,怎麼判”的回覆如下: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4條: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是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85條:第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節,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這兩條都是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兩審終審的訴訟權利。注意185條的表述 沒有“或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如果是書上表述沒有錯誤的話,我想應該這樣理解吧:
1.如果二審中二審法院認為應該判決離婚,而雙方對於是否應該離婚爭議很大,不同意調解,那麼就發回重審。
2.如果此時雙方當事人都認為應當離婚;但是出現了184條的情形(新訴求產生):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部分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就真對是否離婚做出調解協議,並告知其對於未達成一致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部分另行起訴。
但是第二種種情況是理論上的,我也向有着多年法官從業經驗的同事請教了,現實中的離婚訴訟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如果此種情形對孩子不利,我估計法院通常的做法就是直接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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