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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提存公證

遺產提存公證

遺產提存公證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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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證條件有哪些

提存公證條件有以下幾點:
(1)提存人要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由於提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提存方能有效。
(2)提存之債真實、合法。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債的關係,就不產生提存問題。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提適宜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不適宜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
(4)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提存仍然屬於履行債務,因而提存的標的必須與債的標的相符,否則就是違約,而不構成提存。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辨明兩者是否相符的,公證處應當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並記載上述條件。對不符合提存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並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複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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