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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賠償糾紛管轄法院

工傷待遇賠償糾紛管轄法院

工傷待遇賠償糾紛管轄法院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工傷待遇賠償糾紛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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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糾紛管轄問題如何解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


1、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原則的體現,也是工傷待遇爭議案件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2、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級別管轄原則的體現。也就是説,工傷待遇爭議的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的終審。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工傷待遇爭議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進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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