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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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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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一)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交通肇事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雖將被害人送至醫院,但未報案或者無故離開醫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親屬、醫務人員謊報虛假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2)交通事故發生後,對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或雖經協商但給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行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強行離開現場的;
(3)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離開現場後向異地縣(市)的公安機關報警的;
(4)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
(二)不予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行為人駕車駛離現場,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2)行為人為及時搶救被害人而離開現場,並及時報警並接受調查的;
(3)行為人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後,確因籌措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並經被害人、被害人親屬或醫務人員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返回的;
(4)行為人因本人傷重需要到醫院救治原因離開現場,無法及時報案的;
(5)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接受調查的;
(6)行為人在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的;
(7)行為人雖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機關詢問、調查並如實交代個人情況和行為事實後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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