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規定期限申報工傷 法律 關注:5.62K次 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3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因此,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是可以補充申報的。 標籤: 工傷 工傷賠償 期限 申報 工傷認定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lyeor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