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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怎麼判

騙取貸款罪怎麼判

騙取貸款罪怎麼判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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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怎麼判

騙取貸款是指用欺騙的手段騙取貸款的行為,如貸款材料作假等,如果構成犯罪,則是騙取貸款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相關的規定,一般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最低三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銀行的工作人員幫助騙取貸款,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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