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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土地承包什麼時候

第二次土地承包什麼時候

第二次土地承包什麼時候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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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什麼時候可以第二次退偵

檢察院第二次退偵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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