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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清算關閉方式處置

集體企業清算關閉方式處置

集體企業清算關閉方式處置
集體企業資產處置辦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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