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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原則是什麼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原則是什麼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原則是什麼
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在最高院有了新的規定,即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必須前置程序後,醫療糾紛處理原則如下: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衝,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無疑等於醫療事故的鑑定就等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鑑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鑑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鑑定,無異於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鑑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説是掌握着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於自己。我國長期處於公費醫療的   3、堅持過錯原則   這裏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於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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