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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質押貸款

保證金質押貸款

保證金質押貸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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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質押貸款需要哪些條件啊?

保證金是信貸業務廣泛採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證金質押擔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此種擔保方式的主要依據。司法解釋中涉及保證金質押的內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户、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第九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兑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喪失保證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表明,我國審判機關對特定化後的保證金質押,例如,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等持肯定態度,保證金可以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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