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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與表演權

著作權人與表演權

著作權人與表演權
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誰來保護

一般是政府相關部門或是法院依法保護,依據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我國參加的國家條約等。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版和權,也就是複製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着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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