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在單位在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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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發工資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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