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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案子在哪?

檢察院批捕後案子在哪?

檢察院批捕後案子在哪?

一、檢察院批捕後案子在哪?

檢察院批捕後案子一般還在公安機關處,這是由於檢察院批捕後屬於偵查階段。

拘留階段和逮捕後到案件移送檢察院之前的這段時間均屬於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併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二、逮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之後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麼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雖然法律並沒有限制批捕後不能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但由於被批捕者一般對社會的危害性都是比較強的,而被取保後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情形,才有可能會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故此對於已經被批捕了的犯罪嫌疑人,若是沒有特定的情形出現,是不能被取保的。

標籤: 案子 批捕 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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