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是如何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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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是如何法律規定的
以下是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135條之規定,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才予以立案。
犯罪構成1、犯罪主體是對發生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該預見到自己在大型羣眾性活動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造成危害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觀方面是在舉辦大型的羣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羣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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