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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哪些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行政訴訟中哪些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行政訴訟中哪些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行政訴訟中哪些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行政訴訟法可以一併審理的情形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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