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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

《治安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

《治安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
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規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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