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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條例3

治安處罰條例3

治安處罰條例3
治安處罰條例
您好,關於“治安處罰條例3”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由“條例”變“法”主要有5個原因:

一是現行條例調整範圍過窄。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有8大類76項,而十幾年來新出現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大量增加。二是處罰種類偏少。現行條例只規定了警告、罰款和拘留3種處罰方式,已無法適應當前及今後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處罰幅度偏小。條例實施以來,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現行條例規定的1元至200元的罰款已經明顯偏低。

四是處罰程序過於簡單。現行條例僅就傳喚、詢(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對案件管轄、證據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

五是與其他法律不協調。現行條例的有些規定,與我國近年相繼頒佈或修訂的一系列與治安管理處罰有關的法律不相協調,給公安機關的執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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