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方貨物損壞導致遲延交付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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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方貨物損壞導致遲延交付如何解決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除依照海商法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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