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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使用協議

專利實施許可使用協議

專利實施許可使用協議
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有什麼類型

專利實施許可分為獨佔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三類,不同的許可類型決定了許可使用的範圍、被許可人的人數以及訴訟權利的不同。


1、獨佔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只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其他任何企業使用該技術,同時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專利技術。實際上就是被許可人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取得了該專利技術的壟斷權,因此這種實施許可,被許可人通常情況下需支付高額的許可使用費。


2、排他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第三家企業使用該技術,但專利權人仍保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


3、普通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也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這種許可方式會形成市場上多個競爭對手,因此,相對於獨佔許可來説,許可使用費相對會低些。


由於許可類型的不同,各自擁有的訴權也就不一樣,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當發生專利侵權時,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專利權人的授權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雙方對實施許可的類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話,則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同時企業在許可合同中也要明確約定被許可人是否有再許可的權利,如果約定了再許可的權利,則這種再許可通常認定為普通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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