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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夫妻之實離婚

沒有夫妻之實離婚

沒有夫妻之實離婚
認罰之實體從寬



一般而言,認罪包含認罰的內容,因為“罪責刑相適應”,在特定的罪名之下設有相應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辦法》第一條規定了簽署具結書環節,在被指控人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被指控罪名有異議的情形下,因為罪名與處罰直接相關,所謂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便無從簽署。認罰但不認罪可能導致檢察官撤回“從寬”量刑的建議,因此,“認罰”在某些情形下還需要“承認犯罪事實”之外的特定行為表現。這種特定行為主要體現為積極主動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因為就被指控人和被害人這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當事人的處分空間更大,退贓、退賠、民事賠償、賠禮道歉、及時履行等行為可以體現其“認罰”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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