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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二十條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
人身傷殘鑑定相關司法解釋第二十條
人身傷殘鑑定相關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傷殘鑑定相關司法解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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