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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件管轄

合同效力案件管轄

合同效力案件管轄
確認合同效力案件管轄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形式的一種,所以適用與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一)新民訴法中關於合同管轄的規定

2021年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新民訴法增加了一個概念性的可供選擇的法院即"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

新民訴法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是針對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而設立的。只要就合同糾紛訂立管轄協議的,可認定由該合同產生的違約糾紛和侵權糾紛均由所選法院管轄。

增加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應是指與合同或者爭議標的有實際上的連接點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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