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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42條

社會保險法第42條

社會保險法第42條
建築工程索賠程序是怎樣的
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後14d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14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14d內給予答覆。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14d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後14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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