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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是什麼意思含義是什麼?

轉讓是什麼意思含義是什麼?

一、轉讓是什麼意思含義是什麼?

轉讓是什麼意思含義是什麼?

轉讓的意思是將自己的物品或合法的權利轉給別人,其中包括: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等。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

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採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1、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並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2、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係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應盡的義務包括通知的義務,通知的義務包括通知對方履行義務的時間,通知對方履行義務的方式,還有通知對方履行義務的主體的內容,轉讓包括物品的轉讓也包括權力的轉讓。

標籤: 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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