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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材料有哪些

股權轉讓的材料有哪些

一、股權轉讓的材料有哪些

股權轉讓的材料有哪些

1、企業股權轉讓及修改合同(中外合資企業)、章程相應條款的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准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關於股權轉讓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會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5、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修正案(中外合資企業);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註冊資本已到位的驗資報告(複印件)或者評估報告;

8、原合同(中外合資企業)、章程及歷次修正案(複印件);

9、股權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需提供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資信證明;股權受讓方為境內投資者的需提供境內投資方的營業執照原件及法人身份證原件,且需所有境內投資者現場確認。

10、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11、同意轉讓的決議。

二、股權轉讓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主要在我國公司法》第72、73條予以規定: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東進行股權轉讓的,不僅涉及到自身的利益,還與公司的利益、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甚至是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相關。因此,國家才會在這方面做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同時對股權轉讓的材料也是作出了要求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 材料 轉讓 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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