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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歸納起來共有以下幾個方面:
1、股東身份權。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有權參與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享有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事項進行審議表決的權力。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通過選舉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執行董事)再去聘任管理權,並通過董事(會)、監事(會)監督管理層。
4、資產收益權。
5、知情權。
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否則,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決議撤銷權。
小股東有權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8、退股權。
股東享有在特定情況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9、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如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標籤: 股東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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