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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定位為特別法人嗎?

集體經濟組織定位為特別法人嗎?

一、集體經濟組織定位為特別法人嗎?

集體經濟組織定位為特別法人嗎?

屬於特別法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九十七條有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民法總則規定了特別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動的權利和義務,讓一些基層羣眾性組織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能,為人民羣眾更好的服務。完善民法總則特別法人是國家法律體系更進一步的表現,也讓民法真正能與人民羣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切實的符合人民羣眾的利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民法總則》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集體經濟組織由於基於組織的特殊性,是不屬於公司法管理的範圍,所以民法中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認定為特殊法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並履行特殊法人的相關義務和職責,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而定。

標籤: 法人 集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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